2014年5月3日

國姓爺驅逐荷蘭人的那段歷史(三)



國姓爺驅逐荷蘭人的那段歷史(三)          (劉晉奇. 2011.4.16.)


四、何廷斌事件

何廷斌,又名何斌,是福爾摩沙的漢人甲必沙(cabessa)、通事、貿易商 (註20-22)。在鄭成功對大員實施經濟封鎖時,荷蘭人曾派何廷斌兩次前往廈門與鄭方談判。

根據楊英的《從征實錄》,永曆11年(1657年)的陰曆6月,何廷斌前往思明州(廈門)拜訪鄭成功,其記錄如下文 (註23):

「六月,藩駕駐思明州。台灣紅夷酋長揆一遣通事何廷斌至思明啟藩,年願納貢和港通商,並陳外國寶物。許之。因先年我洋船到後,紅夷每多留難,本藩遂刻示傳令各港澳並東西夷國州府,不准到台灣通商,由是禁絕兩年,船隻不通,貨物湧貴,夷多病疫。至是令廷斌求通,年輸餉五千兩,箭柸十萬枝,硫磺千擔,遂許通商。」

台灣史學者Andrade在考證荷蘭文獻後,發現荷人資料根本沒有上述「年輸餉五千兩,箭柸十萬枝,硫磺千擔」的納貢記錄,Andrade認為這是何廷斌自作主張的做法,他背著荷蘭人而私自向鄭成功納貢 (註24)。

同年(1657年),何廷斌帶著大員長官揆一(Frederik Coyett)的信,第二次前往廈門見鄭成功 (註25)。這次何廷斌達成了任務,鄭成功同意解除封鎖,開放通商。一份1658年1月6日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報告寫道 (註26):

「… 在我們履次去信並兩次專門派出公司的第一翻譯暨大員中國人長老何斌去商談,上述國姓爺竟然准許其下屬重新自由從事中國和大員之間的貿易。這一貿易於9月初(1657年)予以開放,中國帆船很快從我們的人那裡運走胡椒11000擔 …」

1659年,荷蘭人查到何廷斌替鄭成功軍隊在台灣徵收出口稅 (註27)。根據C.E.S.所著的《’t Verwaerloosde Formosa》,大員司法委員會在1659年4月21日對何廷斌的判決記錄如下 (註28):

「司法委員會業經宣判,撤免被告通譯何斌之公職與榮譽,褫奪其頭領或華人長老與在台公民之權益,同時不得再以通譯身份在公司服務。為確加懲罰計,對其數年來,經常在赤崁附近海岸徵收舢舨稅之權利以及砍伐薪材兌售之特權,一併取消,彼之通譯薪給,自羈押堡內之日起(即從二月份起)亦將因此停發。並須繳付罰金三百里爾(分八期繳付);三分之一歸公司,其餘三分之二歸Mr. Eysscher,以補償司法手續費用。」

何廷斌在東窗事發且被判罰後,逃離福爾摩沙,去對岸投靠鄭成功。在1659年12月16日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報告寫道 (註29):

「公司的中國翻譯何斌,在他私下為國姓爺在福爾摩沙收稅被發現並受罰之後,攜妻兒和他的姐夫逃往中國。何斌在福爾摩沙負債最多,也是福爾摩沙貿易和耕地租佃規模最大的中國人,他欠公司的新舊債務總計17122.5里爾,尚未還清,其中只能償還6500里爾。另外他欠中國、荷蘭私人的債務竟高達50000里爾,整個大員為此而震驚,有些人因此而破產 …」

由上述兩項荷人記錄,可以確定何廷斌是在1659年逃離福爾摩沙。

關於何廷斌逃離福爾摩沙的過程,在清代江日昇的《台灣外記》有比較「戲劇化」的詳細描述。其描寫如下 (註30):

「順治十八年辛丑正月 … 適台灣通事何斌侵用揆一王庫銀至數十萬,懼王清算,業令人將港路密探。於元夕大張花燈、煙火、竹馬戲、綵笙歌妓,窮極奇巧,請王與酋長卜夜歡飲。斌密安雙帆並踞船一隻,泊於附近。俟夜半潮將落,斌假不勝酒,又作腹絞狀,出如廁,由後門下船。飛到廈門,叩見成功。…」

順治18年為西元1661年,顯然《台灣外記》寫的年份是不對的。此外,荷人資料已說明何廷斌被查到犯罪事實且被審判罰錢,他不可能如《台灣外記》說的那樣,還能與荷蘭長官揆一在元宵節晚上飲酒作樂。不過,關於「何斌假裝酒力太弱,且假裝肚子痛去上廁所,趁機逃跑」,倒是很有意思的一段文字,這是出於江日昇的想像力嗎?

對於何廷斌的逃離,1659年12月的荷蘭報告寫道:「… 上述陰險的何斌,在國姓爺手下將對公司極為不利,因為他對公司在福爾摩沙的情況了如指掌,肯定會藉此機會為國姓爺賣力以取信於國姓爺。」(註31) 由此可見荷蘭人對何廷斌是恨之入骨。

何廷斌逃到廈門後,便將福爾摩沙的各類情報提供給鄭成功,這是引發國姓爺揮軍東渡攻台的一個導火線。


[註解]:

(註20)  T. Andrade 著,鄭維中譯,《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台北:遠流,2008。
(註21)  cabessa 的意思是「頭家」。見註20。
(註22) 網路版《台灣大百科全書》,連結為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473。 
(註23) (南明) 楊英,《從征實錄》,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5。
(註24) 同註20。 
(註25) 同註20。
(註26)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台北:聯經,2005。
(註27) 同註20。
(註28)  C.E.S.,《’t Verwaerloosde Formosa》,此書為1675年出版之古荷文書籍,學者認為該書作者C.E.S.即福爾摩沙最後一任長官揆一(Frederik Coyett)。此書的中譯本為:李辛陽、李振華譯,《鄭成功復台外記》,台北: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1955。
(註29) 同註26。
(註30) (清) 江日昇,《台灣外記》,台北:智揚,1988。
(註31) 同註26。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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