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

國姓爺驅逐荷蘭人的那段歷史(十)



國姓爺驅逐荷蘭人的那段歷史(十)        (劉晉奇. 2011.6.19.)


十一、熱蘭遮城投降

鄭荷海戰後,荷方艦隊司令Jacob Cauw內心已萌生撤退之意。

1661年11月6日,揆一收到大清福建總督李率泰的來信,李說他願意與荷人合作消滅鄭軍在中國沿海的勢力,於是荷方在11月26日決定與李合作,而Cauw自願率船前往中國沿海,不過在船隊出發不久後,Cauw的船卻調頭航向南方的巴達維亞,而不是前往福建 (註121)。Cauw竟不顧熱蘭遮城同胞的生死,自己率船跑回巴達維亞,於是,熱蘭遮城的荷蘭人更註定要走向失敗。

揆一在《被忽略的福爾摩沙》一書中,認為Cauw此舉直接造成熱蘭遮城內的軍心潰散,當時有許多城堡內的士兵紛紛向國姓爺投降 (註122)。

對荷人來說,最要命的是一位深知熱蘭遮城弱點的士官Hans向國姓爺投降。《被忽略的福爾摩沙》記載 (註123):

「在12月16日(1661年),降敵者中有一來自Stockaert叫做Hans Jurgen Radis的軍曹,此人曾參加多次歐洲的戰役,原是一個富有優良經驗的戰士,這個狡滑且凡事留心的賣國賊,把關於圍城內部的整個詳情供給了國姓爺 …」

另外,荷人梅氏於他的《梅氏日記》記載 (註124):

「後來有一個上士Hans Jeuriaen Rade是Swaeb人,也從熱蘭遮城堡逃來投靠敵人(國姓爺) … 那些投敵者極力勸國姓爺不要去攻打熱蘭遮城堡,城裡的人就是希望他們去攻打;要先去攻碉堡(烏特勒支碉堡),那是最值得攻打的,然後去攻打海邊那個木柵,那將很容易攻取,到那時候不必損失多少士兵,就可輕易地奪取Hollandia稜堡,進入四角附城,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從長官官邸的地下室,埋地雷在Amsterdam稜堡下面,把整座城堡炸垮。」

《被忽略的福爾摩沙》還記載 (註125):

「他(Hans)還詳述那四角附城和烏特勒支碉堡的形勢與狀況。說,那四角附城因位於低處,從烏特勒支碉堡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四角附城裡兵士的腳。他說,國姓爺如果奪取了這烏特勒支碉堡,佔領那高地,則四角附城裡的人就沒有人能躲得過大砲和步槍的射擊,也沒有人能繼續留在那裡 …」



(上圖. 熱蘭遮城附近圖與鄭軍大砲佈署.) (註126)

(上圖. 鄭荷交戰圖. 圖連結自 維基百科.) (註127)


由 Herport 書上的鄭荷交戰圖(上圖),可看出烏特勒支碉堡(圖中熱蘭遮城上方山丘上的碉堡)地勢較高,為一個軍事的「制高點」。依現今的軍事知識,制高點居高臨下,可做為砲陣地或機槍陣地,用以牽制敵軍。當時鄭軍應該知道奪下此制高點的好處,但為何遲遲沒有行動,不得而知。或許是國姓爺原認為不值得花費大成本攻打烏特勒支碉堡,畢竟制高點不易攻取。

Hans 的建議與分析十分吸引人,於是國姓爺聽了他的建議,打算一舉奪下烏特勒支碉堡這個制高點,且命人準備大砲與防禦工事。

《被忽略的福爾摩沙》寫道 (註128):

「1662年1月,國姓爺把他在福爾摩沙的軍隊又統統移到大員市鎮的沙地,充分配備大砲以及能用來建造猛烈射砲的砲台的工具;並且因上述奸人(Hans)的指示,他造了三個砲台,一個在南邊,其他兩個在東邊,架有28門大砲,朝向烏特勒支碉堡。這些砲台用數不盡的堡籃護衛著,又有數千個武裝的士兵躲在那些堡籃後面,那些堡籃堅固到我們的砲彈和子彈都打不壞。」

所謂的「堡籃」,是當時鄭軍用竹子編的籃子,裡面裝砂土,用來做防禦工事 (註129)。堡籃類似現代的沙包。

1662年1月25日,鄭軍發動全面砲擊,目標為荷人的烏特勒支碉堡與熱蘭遮城,一天內共發射約2500發砲彈。烏特勒支碉堡幾乎被鄭軍砲火轟垮,荷人於下午五點左右撤出,後來鄭軍士兵進入碉堡,荷人預設在碉堡內的火藥爆炸,鄭軍有50人被炸死 (註130)。當天的《熱蘭遮城日誌》記載 (註131):

「事後我們聽說,國姓爺來過那附近,有五十個他的部屬,其中有三個重要的將領,被這爆炸炸死;敵軍主將馬信與兩名中國高官也險些被炸死,他們因赴國姓爺為他們整天辛勞而擺設的筵席,剛好離開那碉堡。」

荷人在這場砲戰後,發現已無退路,於是決定投降。

荷人寫了信給國姓爺,在1月27日,信被綁在一根竹子上,插在熱蘭遮城和大員市鎮之間的路上,此信後來被鄭軍士兵拿走 (註132)。 以下是信件內容 (註133):


福爾摩沙島的長官揆一和議會寄這封信給駐在熱蘭遮城前面的大官國姓爺:

殿下如果誠意要和我們洽談關於這城堡的條約,即請用荷文寫一封回信,放在石頭路的中段;同時要從現在開始,無論在水上或陸上,都要停止武器的使用和敵對的工事;而且,我們雙方都要留在自己的陣地裡,不得接近對方,否則即將以敵人對待。

1662年1月27日,揆一


國姓爺收到荷方來信後,寫了兩封信回覆,一封寫給揆一和議會,一封寫給「熱蘭遮城的軍官們」,荷人於1月28日早上八點收到信。國姓爺寫給揆一和議會的回信如下 (註134): 


大明招討大將軍國姓寄這封信給大員長官揆一及其議會:

我接到你們的信了。那封信寫得那麼短,以致我無法了解你們的意思。因此,我也不能說什麼。如果你們有什麼話要說,可派一個有資格的人來當面告訴我。你們如果不要派人來,我也不要求你們。為此,我將把所有戰爭武器的使用,暫停到今天中午,在那時以前要給我回答。這封信是由Philip用荷文寫的,為要使你們能夠充分了解。

永曆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信上的陰曆永曆十五年十二月九日,為陽曆的西元1662年1月28日。

另外那封「寫給熱蘭遮城軍官們」的信,應該說比較像是國姓爺想要發布的「告示」,內容說了:「我本藩又開始強力準備,要來攻佔你們的城堡了。造成這場戰鬥的原因是什麼?不是別的,就是這兩撮人,即你們的首領們和那些自由民這些東西。你們沒看到嗎?揆一和他的議會拒絕獻城投降使人受到極大的傷害。不過你們這些小官和普通兵士們是不必對此負責的。…」(註135)

後面這封「告示」內容,再怎麼樣都不可能發布給所有熱蘭遮城的軍官們知道,所以鄭成功這封告示根本就是寫給揆一和議會看的。這個做法讓人覺得十分有趣,因此江樹生先生說:「鄭成功在嚴肅中還是很有幽默感的」(註136)。

以上兩封信都是由Philip用荷文寫的,Philip就是前文提到的梅氏。國姓爺寫的中文信今已不復見,信件內容僅能從荷文檔案翻回中文(由江樹生先生翻譯)。

由信件中,可發現鄭成功的自稱為「大明招討大將軍國姓」,原荷文寫法為「Teijbing Tsiautoo Teijtsiungcoen Coxin」(註137),此為福建和台灣的閩南語發音,羅馬拼音即「tai bin chiau tho tai chiong kun kok seng」。可見,當時鄭成功部隊的官方語言應為閩南語。

國姓爺限荷蘭人於1月28日中午前回信,否則將重啟戰爭,因此荷人只有約四個小時的時間可以寫信與討論。

1月28日中午,荷方兩位談判代表至大員的羊廄(鄭軍指揮所設在此地),拜見鄭成功,且遞上信件。由於荷方在回信中將鄭成功稱為「大明招討等等殿下」,因此鄭成功不太高興且不予接見,不過仍給了荷人一封回信 (註138)。

經過了幾番的書信往來,以及雙方代表的談判,鄭軍與荷軍於1662年2月1日(永曆15年12月13日)完成和約簽定。荷蘭人以荷文寫了條約18條,國姓爺以中文寫了條約16條,由雙方代表在大員市鎮的稅務所完成換約儀式 (註139)。今天,這兩份重要的和約原件均已佚失,所幸江樹生先生在古荷蘭檔案中找到這兩份和約內容之抄錄,將它翻成中文,我們才能了解這三百多年前的和約內容。

荷文18條和約的第一條內容為 (註140):

「雙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遺忘。」

中文16條和約的第一條內容為 (註141):

「我同意雙方面發生過的所有問題都已經過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問題。」

就這樣,經歷了長達九個月的圍城與對抗,熱蘭遮城的荷蘭人投降了。 


[註解] :

(註121)  C.E.S., ’ t Verwaerloosde Formosa (Neglected Formosa, 被忽略的福爾摩沙). 1675. 此書中譯本:李辛陽、李振華譯,《鄭成功復台外記》,台北: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1955。 
(註122) 同註121。
(註123) 同註121。
(註124) 江樹生譯註,《梅氏日記:荷蘭土地測量師看鄭成功》,台北:漢聲雜誌,2003。
(註125)  C.E.S., ’ t Verwaerloosde Formosa (Neglected Formosa, 被忽略的福爾摩沙). 1675. 轉引自:江樹生,《鄭成功和荷蘭人在台灣的最後一戰及換文締和》,台北:漢聲雜誌,1992。
(註126) 此圖參閱以下文獻繪成:江樹生,《鄭成功和荷蘭人在台灣的最後一戰及換文締和》,台北:漢聲雜誌,1992。
(註127) 此圖出自:A. Herport, Reise Nach Java, Formosa, Vorder-Indien und Ceylon, 1659-1668. 1669.   
(註128) 同註125。  
(註129) 同註124。
(註130) 江樹生,《鄭成功和荷蘭人在台灣的最後一戰及換文締和》,台北:漢聲雜誌,1992。
(註131)  Zeelandia Dagregisters - Vol. 4. 轉引自:江樹生,《鄭成功和荷蘭人在台灣的最後一戰及換文締和》,台北:漢聲雜誌,1992。
(註132) 同註131。
(註133) 同註131。
(註134) 同註131。
(註135) 同註131。
(註136) 同註130。
(註137) 同註130。
(註138) 同註130。
(註139) 同註130。
(註140) 同註130。
(註141) 同註130。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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